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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勞工疑似肺結核之確診與遣送問答集

 

 

8.外籍勞工疑似肺結核之確診與遣送問答集
中華民國98年11月27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疾管檢字第0980024033(A)號函

問:外勞健檢胸部X光肺結核檢查,合格與不合格的判定基準為何?
答:依據「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外勞健檢胸部X光肺結核檢查之判定基準如下:
1. 活動性肺結核(包括結核性肋膜炎)視為「不合格」。
2. 非活動性肺結核視為「合格」,包括下列診斷情形:纖維化(鈣化)肺結核、纖維化(鈣化)病灶及肋膜增厚。
3. 如經診斷為「疑似肺結核」及不合格或因故無法確認診斷時,由健檢醫院通知雇主,偕同外勞攜帶體檢報告、胸部X光片、及前次體檢之胸部X光片,至指定確認機構複驗。
4. 妊娠孕婦得至指定確認機構進行三套痰塗片檢查,取代胸部X光檢查。三套痰塗片檢查結果任一為陽性者,視為「不合格」。

問:外勞於定期健檢發現疑似肺結核,如何確診?
答:依據「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外勞於定期健檢發現疑似肺結核,由健檢醫院通知雇主,偕同外勞攜帶體檢報告、胸部X光片及前次體檢之胸部X光片,至指定確認機構複驗。指定確認機構依據胸部X光片、痰液抗酸菌抹片檢查、結核菌培養、病史及臨床症狀進行綜合研判。指定確認機構名單,請洽詢疾病管制局網頁:胸部X光檢查確認機構名單。

問:外勞確診為肺結核,雇主會接獲主管機關公文通知嗎?
答:
1. 依據「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外勞因定期健檢發現疑似肺結核,雇主取得指定確認機構核發之外勞肺結核複檢診斷證明書,請送交所在地衛生局(如為入國後3日內健檢之複檢報告,則送交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對於複檢合格個案,衛生局核發准予備查函。對於肺結核確診個案,衛生局核發健康檢查不予備查函給雇主,同時副知勞工委員會。勞工委員會於接獲衛生局公文後,依據就業服務法第73條規定,廢止外勞聘僱許可,並發函通知雇主應於規定期限內(通常為1至2星期)遣送外勞出國。
2. 外勞因症就醫,確診為肺結核,經由醫院通報法定傳染病,所在地衛生局因外勞罹患須廢止聘僱許可之傳染病,發函通知勞工委員會。勞工委員會於接獲衛生局公文後,依據就業服務法第73條規定,廢止外勞聘僱許可,並發函通知雇主應於規定期限內(通常為1至2星期)遣送外勞出國。

問:外勞確診為肺結核,雇主該如何處理?
答:
1. 外籍勞工確診為肺結核,應依醫師處方,服用抗結核藥物治療。雇主取得勞工委員會核發之廢止聘僱許可函,依規定遣送外勞出國。原則上,痰檢查陽性個案須服藥2週,才可搭乘飛機出國。
2. 雇主在勞工委員會核發廢止聘僱許可函之前,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雇聘辦法)第19條規定,雇主應依外國人生活管理照顧服務計畫書規定、妥善照顧外國人,以確保所聘僱外國人不致有妨礙社會安定之情事。雇主如欲於廢止聘僱許可函核發之前遣送外勞出國,須至地方政府勞工主管機關辦理驗證程序,勞雇雙方同意中途解約,才可遣返外勞出國。
3. 如雇主未依雇聘辦法規定妥善照顧外國人,經地方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將依違反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54條規定,不予核發招募許可(已核發者,得中止引進)、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依違反本法第57條規定,課處罰鍰,並依本法第72條規定,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問:外勞確診為肺結核,遭廢止聘僱許可,返國後可再次來臺嗎?
答:外勞確診為肺結核,遭受廢止聘僱許可,相關公文副知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由該署依據內政部「禁止外國人入國作業規定」,肺結核患者管制入境至痊癒之日。外勞返回母國後,仍需繼續治療至痊癒,取得母國衛生當局核發之「肺結核個案管理及完治證明」,並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送交入出國及移民署,始得解除入境管制,辦理來臺簽證(衛生署疾病管制局98年11月13日衛署疾管檢字第0980023379號函)。

問:外勞確診為肺結核,已廢止聘僱許可,但雇主不願意遣送出國,衛生單位該如何處理?
答:請通知所在地移民署專勤隊,並於外勞離境之前,持續進行個案管理,至遣送出國為止。
外籍勞工疑似肺結核之確診與遣送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