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造業勞工|營造業勞工|家庭看護工|家庭幫傭|機構看護工|外籍勞工申請流程

製造業勞工

需直接從事製造業產品製造或與其有關之體力工作,且須符合特定製程或特殊時程或專案核定之行業。先向經濟部工業局申請審查,通過後經國內求才手續,若人力仍然不足,得向勞委會申請聘僱外籍製造工 。

 

 

申請資格


1 .


屬異常溫度作業、粉塵作業、有毒氣體作業、有機溶劑作業、化學處理、非自動化作業及其他特定製程之行業,並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認定符合特定製程行業規定者。


2 .


屬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段內,生產運作工作時數至少達一小時以上之特殊時程之行業,並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認定符合特殊時程行業規定者。


3 .


符合前項特定製程或特殊時程,但非工業局表列之特定製程、特殊時程之行業者,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得就前項規定條件實地查核。

 

其他限制及規定


1.


屬自由貿易港區之製造業者,聘僱外國人人數不得超過僱用員工人數之百分之四十。


2.


非屬自由貿易港區之製造業者,聘僱外國人人數不得超過僱用員工人數之百分之二十。但僱用員工人數不滿五人者,得聘僱外國人一人。


3.


中央主管機關自雇主引進外國人入國滿三個月起,每三個月依前項規定查核雇主聘僱外國人之比率或人數。


4.


第一項聘僱外國人之人數及僱用員工人數,以中央主管機關查核當月之前二個月為基準月份,自基準月份起採計前三個月參加勞工保險人數之平均數計算。


5.


雇主聘僱外國人超過第一項所定之比率或人數,經中央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依就業服務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廢止雇主超過規定人數之招募許可 及聘僱許可,並計入第十四條之一第三項第三款之人數。


準備文件


一、經濟部工業局審核所需文件

1.

製造業業者申請書(函)

2.

製造業業者申請協助引進外勞案件申請表( M343 表)

3.

製造業業者申請案件設備名稱及人員配置預估表( M343A 表)

4.

工廠登記證影本或縣市政府免辦工廠登記證之證明文件

5.

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6.

最近一年依法報送稅捐機關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納稅證明(含財產目錄之機器設備明細);工廠設立未滿一年者,應檢附營業稅表( 401 表)及機器設備之財產目錄;新購置機器設備尚未列於財產目錄者應檢附發票影本

7.

工廠生產流程圖、機器設備之人機配置圖、工廠平面圖

8.

公司簡介及主要產品名稱、圖片及用途說明

9.

資源化產業類別須再檢附下列之一證明文件:
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許可、通過公告再利用檢核者、公民營廢棄物處(清)理機構、應回收廢棄物處理業、工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

10.

特殊時程申請案件另須檢附最近一個月從事特殊時程人員之出勤紀錄

 

二、辦理國內求才應備文件:

1.

求才登記表

2.

委託書

3.

營利事業登記證、工廠登記證影本

4.

負責人身份證影本

5.

代辦人身份證影本

 

注意事項


1.


屬自由貿易港區之製造業者,聘僱外國人人數不得超過僱用員工人數之百分之四十。

2.

非屬自由貿易港區之製造業者,聘僱外國人人數不得超過僱用員工人數之百分之二十。但僱用員工人數不滿五人者,得聘僱外國人一人。

3.

中央主管機關自雇主引進外國人入國滿三個月起,每三個月依前項規定查核雇主聘僱外國人之比率或人數。

4.

第一項聘僱外國人之人數及僱用員工人數,以中央主管機關查核當月之前二個月為基準月份,自基準月份起採計前三個月參加勞工保險人數之平均數計算。

5.

雇主聘僱外國人超過第一項所定之比率或人數,經中央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依就業服務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廢止雇主超過規定人數之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並計入第十四條之一第三項第三款之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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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勞工

為 因應國家重大建設計畫的實施,由政府單位發包興建暨經政府單位核准獎勵民間投資興建的重大工程得標者,得申請聘僱外籍營造工。同時並公告受理製造業重大投 資業者及公私立學校、社會福利機構及醫院興建工程得標業者,得申請聘僱外籍營造工,在營造工地或相關場所直接從事營造工作或其有關之體力工作。


申請資格


1.


行政院列管十二項建設之重大公共工程或經行政院核定為國家重大經濟建設,其工程總金額在新台幣一億元以上。


2.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民間機構投資重大經建工程,其計畫工程總金額達新台幣一百億元以上,且計畫工程期限達一年六個月以上。


3.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政府機關發包興建之重要建設工程,其計畫工程總金額達新台幣一百億元以上,且計畫工程期限達一年六個月以上。


4.


3 及 4 計畫工程之個別工程,其個別工程合約總金額達新台幣十億元以上,且合約工程期限達一年六個月以上。


準備文件

1.

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公司登記證、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工廠登記證影本。

2.

求才證明書。 (自核發求才證明之日起六十日內為有效期限)

3.

雇主於國內招募時,其聘僱國內勞工名冊。

4.

錄用本國勞工之勞保卡影本一份。(國內招募有錄用國內勞工者須檢附)

5.

通知報到函及掛號回執聯影本一份。 (國內招募有錄用國內勞工,但未報到上班者須檢附)

6.

建築執照影本一份。 (應載明工程總金額及工期)

7.

外國人工作地縣市政府開具雇主無違反相關勞工行政法令規定證明書正本。 (自開立日起六十日內為有效期限)

8.

外國人生活管理計畫書正本。

9.

最近 2 年未曾資遣或解僱本國勞工達一定比例切結書正本。

10.

民間投資業者統籌分配計畫工程內之各項工程得申請聘僱外國人人數分配表及擔任雇主聲明書。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民間投資重大經建工程需檢附)

11.

審查費正本。

12.

※ 工程主辦機關所出具規定收取工程投標單之始日日期證明正本。

13.

※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民間投資興建之公用事業工程或政府機關核准獎勵民間投資興建之工程或經主管機關核定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之證明文件影本。 (以上開工工程申請者需檢附)

14.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為重大經濟建設投資之證明文件影本。 (以事業單位自行統籌規劃營建或安裝設備申請者需檢附)

 

 

 

※ 非必要文件,請依實際情況加附。


注意事項


1.


以 開工日後每日出勤之本國勞工累計人月數換算聘僱本國勞工人數,做為核發外籍營造工入國許可之基準,累計四名本國勞工,始得引進一名外籍營造工。「本國勞工 人月」之計算,以「雇主僱用及工程分包商僱用在計畫工程或其所屬個別工程所在地內從事營建工作或工程製造、組裝等工作之本國勞工」始予採計。


2.


累計本國勞工人月數以二十二日為一月,累計三個月計算為一人;本國勞工在同一工作崗位工作超過三個月者,不再累計。但在不同工作崗位工作者,可以採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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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看護工

在私人家庭從事身心障礙者或病患日常生活照顧等相關事務工作。 以直系血親,或共同居住生活之三親等以內旁係血親者 ,或一親等內之姻親,或祖父母與孫媳婦、孫女婿之二等姻親 得申請聘僱外籍看護工。


申請人數

1.

每一名病人或身心障礙者申請 1 名 。

2.

巴氏量表    0 分   或     植物人   可以申請 2 名 。


準備文件

1.

雇主個人私章一玫

2.

申請人及被看護者身份證影本

3.

申請人及被看護者戶口名簿影本 ( 須看的出 3 等親屬關係 ) 或近 3 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或其它相關資料文件 ( 例 : 共同居住證明正本 )

4.

(a) 特定身心障礙項目重度等級以上之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特定身心障礙項目:經鑑定為重度等級以上 ( 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即可申請 )

1.平衡機能障礙

5.自閉症

9.精神病

2.智能障礙

6.染色體異常

10.多重障礙(至少具前9項身心障礙項目之一)

3.植物人

7.先天代謝異常

 

4.失智症

8. 其他先天缺陷

 

 


(b) 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 ( 需貼被照顧人 3 個月內 2 吋脫帽半身照片 3 張 )


注意事項 :

1.

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需勾選 24 小時長期照顧及巴氏量表分數需 35 分以下 。

2.

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有效期限,為醫院之醫療團隊評估日起 六十日內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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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幫傭       

基於當前社會發展需要, 家中有 三歲以下三胞胎以上之多胞胎者及申請點數達十六點以上者 可專案受理申請外籍家庭幫傭;另為鼓勵外商來華投資,外商來華投資金額或公司上年度在華營業額達一定數額之外籍總經理或外籍主管級以上人員;或該等人員上年度在華繳納綜合所得稅之工作薪資達一定數額以上者,得專案申請外籍幫傭。

 

 


申請資格


1.


家中有三歲以下之三胞胎以上之多胞胎子女者,點數計算以雇主未滿 6 歲子女、 年滿 75 歲以上之直系血親尊親屬,或姻親一親等尊親屬之年齡計算。


2.


外資金額在新台幣一億元以上之公司所聘僱總經理級以上之外籍人員 ; 或外資金額在新台幣二億元以上之公司所聘僱各部門主管級以上之外籍人員。


3.


上年度營業額在新台幣五億元以上之公司所聘僱總經理以上之外籍人員 ; 或上年度營業額在新台幣十億元以上之公司所聘僱各部門主管級以上之外籍人員。


4.


上年度在我國繳納綜合所得稅之薪資所得達新台幣三百萬以上 ; 或當年度月薪達新台幣二十五萬元之公司主管級以上外籍人員。

 


※ 外國分公司之經理人或代表人辦事處之代表人,準用前項外籍總經理之申請條件。


準備文件

 

三胞胎及十六點專案:

 

雇主之國民身分證、及全戶近 2 個月內戶籍謄本影本一份

 

雇主個人私章一枚

 

 

 

外國人來我國投資或工作專案:

 

申請人之外僑居留證正反面影本。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聘僱許可函影本

 

外國人來我國投資證明文件 ( 以外資來華投資或工作申請者需檢附 )

 

申請人所任職公司上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影本 ( 以公司營業額達標準申請者需檢附,並加蓋公司及負責人章 )

 

申請人上年度繳納所得稅之繳款書或聘僱合約影本 ( 以年薪或月薪達標準申請者需檢附,並加蓋公司及負責人章 )


注意事項

 


以雇主未滿 6 歲子女、 年滿 75 歲以上之直系血親尊親屬,或姻親一親等尊親屬之年齡計算。但與雇主不同戶籍,或已申請家庭監護工或已列計為申請家庭幫傭之人員者,其點數不予列計。


家庭幫傭年齡點數計算表

 

累計點數人員之年齡

點數

年齡未滿一歲   

七、五點

年齡滿一歲至未滿二歲

六點

年齡滿二歲至未滿三歲

四、五點

年齡滿三歲至未滿四歲       

三點

年齡滿四歲至未滿五歲

二點

年齡滿五歲至未滿六歲       

一點

年齡滿七十五歲至未滿七十六歲

一點

年齡滿七十六歲至未滿七十七歲

二點

年齡滿七十七歲至未滿七十八歲

三點

年齡滿七十八歲至未滿七十九歲

四點

年齡滿七十九歲至未滿八十歲

五點

年齡滿八十歲至未滿九十歲     

六點

年齡滿九十歲以上         

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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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看護工

收容養護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精神病患及失智症患者之長期照顧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護理之家機構、慢性醫院或設有慢性病床、呼吸照護病床之綜合醫院、醫院、專科醫院 。

 

 


申請資格

1.

長期照顧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
以機構實際收容人數 每三人聘僱一人 。

2.

護理之家機構、慢性醫院之綜合醫院、醫院、專科醫院機構或醫院,以其依法登記之床位數 每五床聘僱一人 。

 

※ 前項外國人人數,合計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之人數。

 

 

準備文件

1.

負責人國民身分證、機構設立證明文件影本。 (加蓋機構和負責人大小章)

2.

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影本。

3.

機構實際收容人名冊正本及收容人罹患植物人、失智症、中度以上之身心障礙手冊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以長期照護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或財團法人 社會福利機構申請者需檢附)

4.

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床位數證明文件影本。 (以護理之家機構或醫院申請者需檢附)

5.

本國看護工名冊正本及其參加勞工保險之勞保卡影本。

6.

本國看護工職前訓練結業證書或高中(職)以上學校家政、護理等相關科(組)畢業證書影本。

7.

團體立案證書影本。 (雇主為人民團體者需檢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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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勞工申請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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