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聘僱外籍勞工流程圖 ◆ 在我國聘僱外國人一定要經過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許可 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如需轉換雇主或受聘於二個以上雇主者,應由新雇主申請許可。申請轉換新雇主時,新雇主應檢附受聘外國人之離職證明書。
聘僱之藍領外國人不得轉換雇主或工作。但有下列之情事者,經勞委會核准者,則可辦理轉換雇主:
1. 雇主或被看護者死亡或移民。
2. 船舶被扣押、沉沒或修繕而無法繼續作業者。
3. 雇主關廠、歇業或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經終止勞動契約者。
4. 受看護人送往養護機構。
5. 雇主已聘僱國內看護工照顧受看護人。
6. 雇主經濟狀況不佳。
7. 受看護人由家人照顧。
8. 受看護人康復。
上述受聘之外國人經許可轉換雇主或工作者,其受聘僱期間應合併計算之。
◆ 提前終止契約,應向各縣市當地主管機關辦理驗證手續 藍 領外勞和雇主若要提前終止契約,須由勞資雙方都同意結束勞僱關係,並無發生糾紛。若雇主未取得驗證文件,將無法申請遞補外勞。而驗證程序,雇主和外勞必須 在外勞預定離境前 14 天將申請文件送給縣市政府勞工局辦理驗證。例如台北縣,相關資訊可撥打 02-29603456#6466 詢問或至台北縣政府勞工局 http://www.labor.tpc.gov.tw/ 辦理。
◆ 外勞不見時,要趕快通報以利查緝及遞補聘僱新外勞,且免受罰
受聘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 3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雇主應於3日內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移民署及勞委會,經勞委會註記後,即廢止外國人之聘僱許可。
雇主亦可委託受任之人力仲介公司代為通報,惟為確保通報無誤,雇主應告知受任之人力仲介公司確認於期限內代為通報,以免逾期通報或未通報而違反本法規定,遭受罰鍰處分。(罰鍰:新台幣3-15萬)
◆外國人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有甚多情況,如因會見朋友回程途中迷路、車禍、短暫外宿、處理重大事故等而耽誤行程,因此,雇主宜在與外國人失聯期間應主動與外國人連絡或協尋,以確定外國人確已符合失聯條件時,當依本法規定通報。
雇主所聘僱之外國人行蹤不明或藏匿外國人達一定人數或比例者,勞委會將對不予核發其招募許可、聘僱許可或展延許可;其已核發招募許可者,得終止其引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