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資格
1.
長期照顧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
以機構實際收容人數 每三人聘僱一人。
2.
護理之家機構、慢性醫院之綜合醫院、醫院、專科醫院機構或醫院,以其依法登記之床位數 每五床聘僱一人 。
※前項外國人人數,合計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之人數。
準備文件
1.
負責人國民身分證、機構設立證明文件影本。 (加蓋機構和負責人大小章)
2.
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影本。
3.
機構實際收容人名冊正本及收容人罹患植物人、失智症、中度以上之身心障礙手冊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以長期照護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或財團法人 社會福利機構申請者需檢附)
4.
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床位數證明文件影本。 (以護理之家機構或醫院申請者需檢附)
5.
本國看護工名冊正本及其參加勞工保險之勞保卡影本。
6.
本國看護工職前訓練結業證書或高中(職)以上學校家政、護理等相關科(組)畢業證書影本。
7.
團體立案證書影本。 (雇主為人民團體者需檢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