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資格
在私人家庭從事身心障礙者或病患日常生活照顧等相關事務工作。 以直系血親,或共同居住生活之三親等以內旁係血親者,或一親等內之姻親,或祖父母與孫媳婦、孫女婿之二等姻親 得申請聘僱外籍看護工。
申請人數
1.
每一名病人或身心障礙者申請 1 名。
2.
巴氏量表 0 分 或 植物人 可以申請 2 名。
準備文件
1.
雇主個人私章一玫
2.
申請人及被看護者身份證影本
3.
申請人及被看護者戶口名簿影本(須看的出3等親屬關係)或近3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或其它相關資料文件(例:共同居住證明正本)
4.
(a)特定身心障礙項目重度等級以上之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特定身心障礙項目:經鑑定為重度等級以上( 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即可申請 )
1.平衡機能障礙
5.自閉症
9.精神病
2.智能障礙
6.染色體異常
10.多重障礙(至少具前9項身心障礙項目之一)
3.植物人
7.先天代謝異常
4.失智症
8. 其他先天缺陷
(b)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 (需貼被照顧人3個月內2吋脫帽半身照片3張)
注意事項 :
1.
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需勾選 24小時長期照顧及巴氏量表分數需35分以下 。
2.
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有效期限,為醫院之醫療團隊評估日起 六十日內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