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計畫工程分級指標及計算公式


工程總金額(NT$)×工程建設經費比率(﹪)×人力費率(﹪)
核配上限人數=

×核配比例(﹪)
平均工資(NT$/人、日)×工期(日曆天)

前項公式之各項數值採認標準及比率如下:

一、工程總金額:重大工程之工程總金額應依營造工程(註:營造工程之認定,應依據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營造業之行業別及定義辦理)契約書所載之工程總金額為依據,若工程主辦機關於工程契約書外另提供營造工程材料,其費用得一併納入計算。但工程契約書中未載明工程總金額者,應由工程主辦機關出具書面文件認定。

二、工程建設經費比率為百分之八十五。

三、人力費率:
(一)工程主辦機關收取工程投標單期間之始日或簽訂工程契約日在八十九年九月一日前,土木營造工程及其他工程為百分之三十,建築營造工程為百分之三十五。
(二)工程主辦機關收取工程投標單期間之始日或簽訂工程契約日在八十九年九月二日後,人力費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四、平均工資:
(一)工程主辦機關收取工程投標單期間之始日或簽訂工程契約日在八十七年五月十九日前,平均工資為每日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二)工程主辦機關收取工程投標單期間之始日或簽訂工程契約日在八十七年五月二十日後,平均工資為每日新臺幣一千七百元。

五、工期:重大工程之工期應依工程契約書中所載之工期為核算依據,若工程合約書中工期以工作天訂定者,則以工作天乘以一點二五轉換為日曆天計算。但工程契約書中未載明工期者,應由工程主辦機關出具書面文件認定。

六、核配比率:
(一)工程主辦機關收取工程投標單期間之始日或簽訂工程契約日在八十九年九月一日以前者,核配比率為百分之五十,但在國內招募期間每僱用原住民一人,同意增加外國人配額二人,但核配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五。
(二)工程主辦機關收取工程投標單期間之始日或簽訂工程契約日在八十九年九月二日後,核配比率為百分之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