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生活管理| 家庭類生活管理| 如何和外籍看護工、外籍幫傭快樂相處?| 聘僱外籍勞工流程圖| 聘僱外國人易觸犯之法條| 勞資爭議| 引以為鑒| 外籍勞工疑似肺結核之確診與遣送問答集
勞資爭議也稱為勞資糾紛,指勞資雙方對薪資、福利、工作時間、其他勞動契約條件,主張不一致所產生的情況。據統計,外勞與雇主的爭議多數與金錢或權益有關。
◆ 無故遣返外勞遭雇主無故遣送回國的事情時有所聞,有時外勞上午被解雇,下午就馬上被送到機場。勞委會表示,基於保障外勞權益立場,勞雇雙方如要中途終止聘僱關係須經縣市政府驗證,經確定雙方是合意終止聘僱關係,才可送行。而驗證程序,雇主和外勞必須在外勞預定離境前 14 天將申請文件送給縣市政府勞工局辦理驗證。
◆ 受派從事許可外工作,外籍看護工來台就該從事照顧被看護人的工作,雇主如果指派外勞從事許可以外工作,例如指派去工廠或工地幫忙包裝、加工或打掃等非許可內之工作,雇主違法,可被罰新台幣 3 萬元至 15 萬元;如果雇主被罰後,仍未改善,雇主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就會被廢止。
◆ 積欠薪資外勞來台工作賺錢,並將其薪資匯回母國補貼家用,係外勞來台最主要目的。外勞為了追求優於母國之待遇,自然在工作所得、加班、工作分派、調派及任何會影響其工作所得的項目上,都會非常重視,也因此外勞對其薪資有爭議時,都希望立即尋求解決。雇主一旦未按期給付薪資又適用勞基法,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支付。而家庭類的雇主,如未按期給付,經協調後仍未果者,外勞逕可循司法途徑解決,雇主也須依法院之判決結果辦理。勞基法第 27 條規定,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支付。
◆ 性侵害 & 性騷擾由於外勞遭到性騷擾或性侵害後,受限於語言和文化上的隔閡,在求救無門的情況下,身心俱疲。因此,報案人可直接撥打全國婦幼保護電話 113 專線、警察單位或當地勞工局外勞諮詢中心等單位尋求相關保護措施,必要時得結合外勞相關團體,協助提供翻譯、外勞權益諮詢等服務,幫助受害外勞儘早得到妥善的照顧。
◆ 高工時、無休假對於不適用勞動基準法,僅依勞動契約定內容而為之的外籍幫傭與看護工們,因未明定工時與加班費也無休假,沒有私人的空間與時間,外出辦事時間受限制,有時雇主不准他們用電話,沒有對外聯繫的管道,使得外勞在情緒上更顯得孤立及緊繃。有些雇主誤以為帶著外勞外出或遊玩就是對她們好,事實上外勞最需要的是私人空間與時間,讓精神和體力都可在充分的休息過後獲得調劑,做事才會更有效率,也更能降低意外發生機率。
◆ 加班費
凡適用於勞動基準法的行業(包含養護機構),雇主必須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就勞工延長工時部份,發給加班費,勞動基準法是規定勞動條件的最低標準。台灣自民國 110 年 1 月 1 日起即針對適用勞基法行業的勞工調升原基本工資至每月新台幣 24,000 元,每小時160元。受僱於家庭類的外籍看護工與幫傭並不適用勞動基準法。
◆ 仲介不當收費如外勞於入國前所簽具之「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並無記載借款,仲介除了可收取每月服務費(即第一年每月 1800 元,第 2 年每月 1700 元,第 3 年起每月 1500 元)及代辦體檢、居留證等費用外,是不可以再向外勞收受其他不正利益。依據就業服務法規定,仲介可能會被處以超收費用之 10 倍至 20 倍之罰鍰。就業服務法第 40 條第 5 款規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就業服務,不得有要求、期約或收受規定標準以外之費用,或其他不正利益。